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4198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路*巷*号*座*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2时10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截查并被带去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1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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