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6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月16日21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豫R****2号黑色建设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车站路自南向北行驶至白庄路口南20米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12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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