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4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本市湖里区**社**组**号(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闽D*****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本市湖里区高崎社区道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97.60mg/100ml。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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