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66 ********,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公司经理,户籍地福建省**县**号,暂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集美区凤林路出发,经集美大桥进岛,后在集美大桥南桥头掉头,23时40分许行驶至集美大桥乐海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3.93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厦门市仙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3.公安机关提供及出具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卡口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太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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