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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含检一部刑不诉〔2020〕Z8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址同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E****小型轿车,从含山县环峰镇平安医院附近出发,沿环城东路由北向南行驶,19时18分左右,当车行至环城南路登科桥附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随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带至医院抽血取样,经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9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现场查获、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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