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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62********,汉族,高中文化,太湖县**部驾驶员,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太湖县**镇**街**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线1407KM+800M处,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2020年3月30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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