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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号,现租住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客车,行驶至五莲县**路**乡**村路段时,被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依法将其带到五莲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9.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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