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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彬检刑事部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彬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0时40分许黄某某驾驶陕D9****号中型普通客车由彬州市**镇**村出发向彬州市区行驶,沿途在**村、**村、**村等处搭载乘客,沿**公路、312国道**段行驶至彬州市新平街自来水公司附近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民警现场核查,黄某某驾驶的陕D9****号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实载32人,超过额定乘员13人。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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