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乡**村**号,住武宁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8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苏******吉利**牌小型轿车从武宁县**市场往武宁县**镇**小区方向行驶,在行驶至武宁县**镇**路**门口路段时,被武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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