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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栋**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粤K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南路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现场查扣。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黄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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