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无业,家住上高县**镇**村**号。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由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宜丰土菜馆”吃饭饮酒后,于当日20点许驾驶赣******小轿车行驶至上高县学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1.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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