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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2000********,汉族,农民,群众,中专文化,户籍地汶上县某某镇某某村129号,住汶上县泉河丽景一期西区1-4-501。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2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鲁******的小型汽车沿道路行驶至汶上县兴华路与吉市口佳苑小区附近时,被汶上县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8月14日,黄某某经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汶检检委办通〔2020〕13号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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