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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不起诉人黄**,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5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游县横山镇**坂村**坂**号因本案于2019年12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3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HX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沿本市下城区东新路树兰医院通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新路口时,停车并下车,当即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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