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81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住宜都市**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他人在宜都市陆城街办“吉利园”餐馆饮酒,随后驾驶鄂E****1号小型轿车前往宜都大酒店,当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车从宜都大酒店出发,沿长江大道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长江大道与清河路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12㎎/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53㎎/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无加重情节,没有违法犯罪前科,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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