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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1********,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号,现住江西省湖口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齐迹,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9点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朋友在家吃晚饭时喝了大约六两白酒。次日13时42分许,黄某某驾驶赣GV****的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湖口县双钟镇台山大道海正明珠小区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将黄某某带至湖口县中医院抽取了血样。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7.54mg/100ml。

2020年7月7日,湖口县公安局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民警的纠违过程、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样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照片;6.民警现场执法视频、抽取血样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具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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