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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二部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许,黄某某醉酒驾驶车牌为粤K0****小轿车行驶至茂名市电白区**镇**大道路段时,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水东中队民警设卡盘查查获。经水东中队民警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6mg/100ml,后由水东中队民警带其到电白区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03.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自行到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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