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2********26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9日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家人在珠晖区茶山坳镇金甲岭一饭店吃饭,期间喝了两瓶啤酒。21时许,黄某某吃完晚饭驾驶其湘******号小型汽车返回市区家中,途经珠晖区茶山坳大桥地段时遇交警巡查,经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遂被带回调查。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胡某某、谭某某、龙某某鉴定,黄某某送检血样血液酒精含量为98.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所规定之行为。鉴于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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