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81998********,黎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晚22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陕A97Z6E小型轿车沿西安市临潼区骊丰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骊丰二路中段,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警大队临时检查饮酒驾驶机动车,随后黄某某被带至西安市临潼区博仁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从所送检标有“黄某某”字样密封试管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89.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查获经过;
2.被不起诉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酒精测试记录;
5.血样提取登记表;
6.血醇检验报告;
7.无驾驶证证明、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8.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无证饮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意识强烈,且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本次危险驾驶亦无其他严重犯罪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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