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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424199308222011,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居民。现住址:西安市雁塔区**街道**路**小区,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00时20分许,黄某某驾驶陕A****J号小型汽车,沿鄠邑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什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检测,其酒精浓度为92.6mg/100ml,后对黄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检测,其血醇浓度为82.4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未造成其他损失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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