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乡**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陈家桥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陈家桥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建新,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家喝了二两白酒后驾车行驶到北塔区西湖北路中驰地段时被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塔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8mg/100ml,后经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为88.06mg/100ml。黄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酒精测试报告等书证;2.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认罪认罚具结书;4.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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