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8********,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乡**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晚上1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其亲友共四人在其家中吃饭,期间喝了一瓶白酒,其中黄某某喝了两小杯白酒。之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车到鄱阳县**乡**村接三个卸货的工人,晚上21时许,工人卸完货黄某某驾车送工人回家。21时55分,当黄某某驾车行驶至**乡**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吹气酒精检测,黄某某的酒精含量为91mg/100ml。
2020年3月24日,经鉴定,黄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4. 66mg/100m1。
2020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