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龙海市**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闽E*****号小型轿车,沿国道福昆线从漳州往厦门方向行驶至龙海市西溪大桥红绿灯路口时,车头于路右机动车道追尾碰撞前方游某某驾驶的闽E*****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游某某报警,仍于现场等候交警人员处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赔偿游某某人民币7015元,并取得谅解。
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06.7mg/100ml。
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游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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