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居委会**路**号,现住三亚市**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8月27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跟朋友在明珠广场吃夜宵,5月30日1时28分许,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H****的奔驰牌小轿车从三亚市天涯区新风街路往吉阳区河东路五中方向行驶,途径河东路厨彩阳光路段时,被执勤公安干警拦下盘查,发现黄某某疑似酒驾。经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公安干警随即将其送至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犯罪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单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邢华奎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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