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二部刑不诉〔2020〕25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 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61996********,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工作单位:健跳镇**船厂。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2时35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云C9****小型面包车由三门县健跳镇盐灶村往三门县浦坝港镇三角塘村行驶,途经三门县浦坝港镇岭三线59km+700m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后对其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
2、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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