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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351974,壮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9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4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经鉴定,黄某某的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7.36mg /100ml)驾驶粤SD4***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G94珠三角环线高速公路塘厦镇大坪收费站入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黄某某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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