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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4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路**支路**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冉某某等人在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路“好逸佳”餐馆吃饭喝酒后,乘坐出租车回到住处楼下驾驶渝A5****号小型轿车往丰都县名山街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丰都县名山街道景区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随后民警将黄某某带至丰都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证人冉某某的证言;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0]32043号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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