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搭乘卢某某行至什邡市师古镇慈山路师古华庭小区附近时与行人发生纠纷,随后双方拨打了报警电话,什邡市公安局师古派出所民警处理纠纷时发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酒驾,遂通知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处警,民警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进行检测,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带至什邡第二医院采集血样。
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8.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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