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仪检一部刑不诉〔2020〕85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住仪陇县**镇**小区**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晚1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川R*****号牌小型轿车从仪陇县新政镇百信超市旁 (九号厨房)出发沿国道G245公路向仪陇县复兴镇方向行驶,行至G245新政至复兴方向1KM处被设卡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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