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清远市,户籍地及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21时20分许,黄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冈县S252线龙溪桥头路段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鉴定,黄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鉴于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酒精含量较低,且系初犯,无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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