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213021993********,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居委会**组,现住兰州市安宁区**山**区,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0E***的小型轿车行至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交通大学门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宁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7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带至九四零医院安宁分院抽取血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98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无其他严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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