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龙泉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1日凤冈县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适用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贵C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凤冈县龙泉镇****小区出发,沿凤冈县龙泉镇生机路往土桥河国道方向行驶。20时30分,当行驶至龙凤大道0KM+200M(公园路)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黄某某因酒后驾车被依法带至凤冈县中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乙醇含量为155.4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黄某某主动到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系初犯,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也无从重处罚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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