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崇检刑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7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1251977********,汉族,文盲,无业,暂住在南通市崇川区**号**幢**室(户籍地南通市崇川区**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2月29日退回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1年1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20年9月4日6时01分左右,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苏FF****小型普通客车在南通市崇川区**路**路口东侧路段,车辆起步时所驾车前左部碰撞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某所驾苏F3****大型普通客车左前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验,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1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具有误操作机动车的可能性存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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