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二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2********,汉族,大专文化,厦门**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公寓**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为与代驾交接车辆,驾驶牌号为闽C9****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莲景三路口至莲花南路口段时,被民警查获。后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32.4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样等物证;
2.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之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之勘验、检查笔录;
7.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之视听资料;
8.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诉讼文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及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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