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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483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叶县**镇**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一辆浙******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至叶县叶邑镇中村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27 mg/100ml。

本院认为, 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黄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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