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镇**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转取保候审,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陕AX****号轻型栏板货车从合水县**家园小区的家中出发到***镇***村黄某甲家吃满月,晚21时许黄某某酒后驾驶陕AX****号轻型栏板货车返回行驶至**宾馆门口时,被合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87.7mg/100ml。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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