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190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路**段**小区**期**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中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沿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街道富民路一段由华熙路向正北中街方向行驶。同日14时50分许,当其行驶至富民路一段258号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慎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川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周某某报警后,黄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并在民警的带领下前往天府新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12.8mg/100ml;经鉴定,其事发时驾驶的无号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经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面责任。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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