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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157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号,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什邡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由什邡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庆莲,四川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F*****小型轿车从什邡市城区方向往南泉镇方向行驶,行至什邡市利民路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什邡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挡停检查,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带至什邡第二医院采集血样。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检测,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8.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被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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