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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餐馆服务员,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小型客车沿宜宾市南溪区洗脚田转盘往北大街方向行驶至复兴路时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131.1mg/100ml。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黄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鉴定,检验意见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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