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Z17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2********,汉族,高中文化,宜宾市人叙州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于2020年10月27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1时57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停车场内与收费员因车费发生纠纷,双方均报警。因黄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阻挡其他车辆的通行,就自行从停车场内往鲁家园叙府宾馆方向行驶,行驶至叙府宾馆旁的路边将车辆停放后又徒步返回停车场。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经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检测结果为121毫克/100毫升,遂对其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4.1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