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95********,汉族,专科文化,务工,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川Q*****号小型轿车,从屏山县中医院往屏山镇沁园小区行驶后搭载1人又返回屏山县中医院,行驶至君山大道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依法对其抽血送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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