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21993********,小学文化,无业,浙江省乐清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现住址:四川省彭州市**镇**小区。2020年0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2日19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J*****的小型轿车沿濛阳镇兴农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彭州市濛阳镇兴农路与凤凰大道交叉路口时,被彭州市公安局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1.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照片)、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黄某某系初犯,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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