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镇**村**组**号,住攀枝花市东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22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本市仁和区普达阳光沿炳仁线经龙密路往本市东区瓜子坪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东区隆庆路选矿路段涵洞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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