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单元**号。因犯抢劫罪,1998年9月10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22时35分许,黄某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攀枝花市仁和区五十一行驶至巴斯菁加油站路段时被仁和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黄某某气体酒精浓度为128.9mg/100ml,随后民警将黄某某带往仁和医院抽血备检。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黄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8.6mg/l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仅为108.6mg/l00ml,醉酒程度较低,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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