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简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简阳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街道**村**组**号,现租住简阳市**街道**街“**宾馆”**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A*****小型轿车从简阳市方向沿321国道驶往新市街道方向,行驶至321国道:2102km+400m路段处,被民警挡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37.2mg/100mL。经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持有C1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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