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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2********,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号楼**门**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津J****9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自本市东丽区无瑕街铭汇缘烟酒店出发,沿兴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银河大道左转,沿银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森淼里小区西门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8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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