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东丽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本市河东区************号)。2001年4月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2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辽******的蓝色宝马小型轿车,沿本市和平区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万全道交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96.8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2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司法鉴定意见书;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纠正违法行为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现场图、检查笔录及照片;

4.执法记录仪录像;

5.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