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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宝检二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湘乡市人,户籍地为湖南省湘乡市**********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道********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被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白色传祺牌小型客车,由天津市蓟州区**镇**村一屠宰场驶出,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宝坻区**街道**跨线桥南侧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0毫克,属醉酒。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辽*****号小型轿车等物证;

1.​ 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1.​ 证人栗某的证言;

1.​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其虽实施醉酒后驾车的行为,但未发生任何事故,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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