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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21979********,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天津市东丽区**园**(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辽A****5的黑色圣玛托凯雷得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河东区成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沙柳北路交口处时被交通警察拦检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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