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9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8年9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8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栋**门**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7时31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牌照号为蒙G****Q黄色东风小型面包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港路与新港二号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测,后经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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