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贺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室。因本案未放置保险标志、驾驶逾期未审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20年4月28日被贺兰县公安局处以罚款400元(已缴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日被贺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2时26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宁A****1号小型普通汽车,沿贺兰县新胜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贺兰县银新公路与京藏高速桥洞路段处时,被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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